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颁布的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块办法》和第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采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证时间 河北、山西、山东、湖北、广西五个试点省份已在6月份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时间历时3个月,于8月底结束。
9月份,换证工作将在全国全面展开。
非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辖区内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换证工作。
为确保换证质量,各省(区、市)应首先完成对本行政管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现状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预计换证工作中可能出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
241号)有关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现将由我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足一年的采矿权项目名单予以公告(附表)。
附表名单中的矿山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应按采矿权登记的有关要求提前准备采矿权延续申报材料,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我厅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逾期不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的,不再受理延续登记申请。
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承办: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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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
内政字[2005]210号发布日期:
2005-8-20执行日期:
2005-8-20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合理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 年; 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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