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内容: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原银川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建敏,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县市太阳石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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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军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银川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重公司)与被上诉人辉县市太阳石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水泥公司于2009年4月3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新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