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一定数额的村民讨论通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擅自发包的开矿项目算不算数?日前,诸暨法院一份长达47页的判决书给出了答案,这起村民状告村两委会违法发包案最后以386名村民赢得官司告终。
诸暨市浣东街道大花园村的后塘山上有一个石灰石矿,3年前,村经济合作社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从此石矿成为村集体的“富源”。
去年8月,大花园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未经合作社社员或村民会议讨论,将石灰石矿新开采点的开采权承包给了同村村民徐某,约定开采期限为5年,合计上缴承包款11万元。
书面合同上虽未确定发包人是谁,但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均在合同甲方一栏盖了章,原法定代表人陈某等均签名。
承包人徐某随即交清了当年的承包款1万元,并投入资金购置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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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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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否有权决定发包村办矿山企业的采矿权
关键词:
采矿权 来源:
时间:
2011年05月27日 浏览:
次 核心提示:
因采矿权引起的采矿权纠纷在农村较常见,合同是否有效在于是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还包括订立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
A省某村,有一个石灰石矿,1999年该村以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依法申请取得该石灰石矿的采矿许可证, 2001年8月,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未经合作社社员或村民会议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