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两级市场中的采矿权权属探析 聂莉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政法学院,武汉 430074) 摘要:
采矿权的权属性质,是当前矿业权市场中的热点问题。
作者认为矿业权的两级市场中,采矿权的权属性质是不同的。
只有将采矿权权属在两级市场中分开来界定,才能更清楚地认识和解决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关键词:
矿业权市场 采矿权 特许物权 用益物权 传统理论一般是将矿业权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没有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权利属性分开讨论,也较少区别采矿权在矿业权两级市场中的不同性质。
作者在学习研究了诸位前辈的理论研究成果后,试图从两级
采矿权权属是当前矿业权市场中的热点问题。
在矿业权的两级市场中,采矿权的权属性质是不同的。
只有将采矿权权属在两级市场中分开界定,才能更清楚地认识和解决采矿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传统理论一般是将矿业权作为整体进行研究,没有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权利属性分开讨论,也较少区别采矿权在矿业权两级市场中的不同性质。
作者在学习研究了诸位前辈的理论研究成果后,从两级市场方面分别对采矿权的权属进行探讨,以期对矿业权市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不一定有区别。
国外矿业权、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
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
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
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
■我国一直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
在许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 ■府行为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