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材办[1999]248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矿渣微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规范建材市场行为,根据《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矿渣微粉,是指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微粉。
第三条 本市对矿渣微粉产品实行准用管理。
凡在本市混凝土和砂浆中使用的矿渣微粉产品,应当取得《上海市建筑材料和建设机械产品准用证》(以卞简称《准用证》)。
未按规定取得《准用证》的矿渣微粉产品,不得在本市混凝土和砂浆中使用。
第四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是本市矿渣微粉产品准用管理的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