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陆煜章、无锡市鑫达粉体机械有限公司、陆清宝、钱梁、姚俊华、民币6、
耐驰(上海)机械仪器有限公司诉{公司1}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号
原告耐驰(上海)机械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奈茨。
委托代理人{陆0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公司1}。
法定代表人{陆2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3X},江苏无锡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4X},江苏无锡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耐驰(上海)机械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1}、被告张志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 原告耐驰(上海)机械仪器有限公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