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7]158号批复深圳国税局,“粉煤灰(渣)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建材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
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不属于财税1995年44号和财税1994年4号规定的产品范围……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不得免征,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 该文是否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就是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经营粉煤灰(渣)按照该文可否免交增值税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