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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流县刘公慧能页岩砖厂与被告绵阳市建立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高新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双流县刘公慧能页岩砖厂。
住所地:
成都市双流县煎茶镇茶林村。
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军,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绵阳市建力达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
四川省绵阳市平政一巷28号(五一名都1幢2-3)。
法定代表人肖华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