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知终字第3号 张培尧、惠德跃、江苏省阜宁县除尘设备厂(以下简称阜宁除尘厂)与苏州南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水泥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知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张培尧,男,1941年1o月15日出生,汉族,国家
上诉人(原审原告):
张培尧,男,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苏州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环保工程设计研究所所长,住所地:
江苏省苏州市巴里新村1幢403室。
张培尧、惠德跃、江苏省阜宁县除尘设备厂(以下简称阜宁除尘厂)与苏州南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水泥公司)侵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知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
张培尧,男,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苏州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环保工程设计研究所所长,住所地:
张培尧、惠德跃、江苏省阜宁县除尘设备厂(以下简称阜宁除尘厂)与苏州南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新水泥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依法询问了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张培尧,被上诉人南新水泥公司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张长惕、邵雷明,原审原告阜宁除尘厂及其与原审原告惠德跃共同委托的一般授权代理人张培尧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当事人均未提出回避申请。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新水泥公司不予付款,但产品仍属阜宁除尘厂所有;如阜宁除尘厂拆除,必须负责恢复南新水泥公司系统原始状态。
合同签订后,阜宁除尘厂将除尘器安装完成。
之后,经多次检测,除尘器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除尘标准,故南新水泥公司一直未予付款。
日,在未得到阜宁除尘厂回复的情况下,南新水泥公司再次致信阜宁除尘厂,希望阜宁除尘厂能在规定期限内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