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一直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使得“矿业权”一词承担了双重责任。
在许多情况下,其法律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导致政
■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政府应把自己定位为两权的审批者,而不是两权的决定者
■建议在矿法修改中确立以下术语:
矿业权分两级:
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资产,不分级。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不一定有区别。
国外矿业权、矿资产是两个概念,矿业权通过行政审批获得,矿资产通过市场机制运转首先,我们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
简介:
【教育背景】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工作背景】1998年即从事律师工作,2002创办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
处理案件千余件,成功率达87.6%
【现任职务】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合同与债权事务部”及"公司法务部"负责人,云南省外经贸法律服务团律师
【政治背景】中国共...[详细]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在法律的层面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上,探矿权与采矿权并无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
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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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谈某些矿产资源管理名词的完善
咨询委员 李裕伟
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在法律的层面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上,探矿权与采矿权并无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
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