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管理系统设计、开发,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设计、开发、安装,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生产集成电路生产线的辅助设备,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安装及相关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布件的加工、洗涤服务。
(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原告上海南明同步带厂,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沪南路6263号。
法定代表人沈才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锦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285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文虎,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0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