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
采矿权取得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拍挂、探矿权转采矿权。
新授予的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是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二是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三是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四是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
在矿业开发活动中,往往涉及采矿权、地下权、地表权以及产权界定、“负外部性”等诸多问题,其中采矿权取得时关于包裹矿产的地下土地部分产权应如何界定,已成为人们关注、讨论的重要问题。
一直以来,许多学者却将地下权界定为采矿权的财产组成,即地下使用权随着采矿权的取得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