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冤案,制造者不被追究法律责任,被害者申冤无门,难道这不是大陆中国为政者和被为政者全体人民的社会责任吗?中国统治、被统治的封建文化观念是不是改反思一下了?看完全部卷宗材料,没有一处能看出他“黑”,倒是看出了“老大”的来历:
公安问“别人都怎么称呼你?”在家排行老大的他说:
“比我小的都叫我大哥,比我大的都叫我老大。
”如果“黑老大”地位来源于此,每个家庭都有希望!
包括欧阳云龙在内的一众股东被作为“黑社会”治罪后,具有采矿许可证,当事人称价值几个亿、法院判决并未认定为非法财产的矿山,被法院违法处分。
开始,由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将矿山评估为250万元,经权利人强烈交涉,法院最后仍对矿山进行拍卖。
在不充分竞拍情况下,仍卖了4000多万元。
官府由此“多收了三五斗”。
矿山众多挂名股东及隐名股东,至今仍在申诉。
3月3日当事人欧阳云龙
年毕业于贵州财经学院,因成绩优异留省城贵阳工作,后辞职下海经商,在自己家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资源税常识,煤矿开采的煤炭应缴纳的资源税等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的免费法律解答。
税法规定,对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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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每日新报评论员宋学敏今年春节,四川彭州村民吴高亮在自家耕地发现乌木,并经专家评估价值一千余万元,就在他即将挖掘出土时,突然被所在的通济镇镇政府责令停工,被告知乌木属国家所有。
7月26日,吴高亮一纸诉状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调解失败后,11月27日下午,“彭州乌木案”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双方围绕吴高亮是否发掘乌木、乌木是否在其承包地下、通济镇政府是否非法行政三方面进行了举证,尤其就乌木是在承包地下还是在河道中发现这一问题,双方争论不休。
彭州“乌木案”之所以复杂,就因为乌木性质难以界定。
乌木是矿产资源吗?如果是矿产资源,那就真没有什么可争的,它就既不属于发现者村民吴高亮,也不属于通济镇政府,而只能属于国家所有。
前一段时间,新华社报道的一起法院判决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湖南涟源男子吴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