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肖作灵等9人、被告高才清等7人各赔偿2.87万余元给原告李先胜、刘桂英,驳回原告李先胜、刘桂英对吉安县梅塘乡中心小学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28日上午,两原告之子李达峰前往被告吉安县梅塘乡中心小学报名入学,缴完有关费用后离校,后至梅塘街其外婆家取钥匙,在回家途中下河游泳溺水身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原告之子李达峰是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两原告因忙于生计平常将李达峰托付给李达峰的外婆看管,李达峰报名后到外婆家拿钥匙回自己家的途中下河游泳导致溺水身亡,两原告未尽监护义务,对李达峰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肖作灵等人自带设备为被告高才清等人生产砂石,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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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的时候还好,过来的这三年里他经常打我,后来回去就跟双方父母说了。
他也改了没有打了。
但是想起过去我就接受不了。
我要离婚,他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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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离婚协议书协议人:
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
李某,女,××年×月×日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