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他人与2008年10月签订了(矿山转让协议)该石场为个人独资企业。
因多种原因未办理转让手续,交接后就出现了另一个覃某自称他也是该石场股东,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在2009年3月签订了另一份转让合同,说是股东享有购买优先权,我现状告他们二人1,解除合同,2,赔偿我的损失。
请问是否得到法院支持?谢谢
个人独资企业,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人应为一个人,如果你是与工商部门颁发的证照显示的出资人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至于覃某可能是幕后者,但按法律规定,没有股东优先购买权。
你可以向法院主张履行你的合同,撤销他们的合同,并赔偿你的损失。
咨询电话:
13152678981
2012年8月10日经清远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虾仔塘石场转让合同进行了鉴证(清市矿交转鉴[2012]007号),现将转让结果公示如下:
一、 转让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虾仔塘石场
法定代表人:
陈基棠
地址:
清城区源潭镇秀溪村虾仔塘
受让人基本情况
名称:
清远市广超石业有限公司
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滨河大道源汇花园首层11号
转让方式:
协议转让(出售)
转让价格:
100万元
二、 采矿权
王海诉林建波、路红梅合同违约的基本情况和经过 一、石场承包经过 2003年6月初,林建波说他在张星镇北栾家河村有个15000多平米的石场,自己干不了要对外部分承包(这是我们这里石场的普遍现象,我之前曾看过好多石场都没有看中。
),我就去了该石场。
林建波拿着矿票(面积15100平米),现场告诉我要外包的矿区边界:
东西宽约40-50米,南北长约50-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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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023 证券简称:
深天地A公告编号:
2006-008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黄竹坑石场整体产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收购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与深圳市明仕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明仕浩公司")
签订了"关于黄竹坑石场产权整体收购合同书"。
以人民币3
[基本案情] 2005年5月28日,Y君与C君签订采石合作合同一份,约定5年采石合作合同,由Y君负责投资和销售,销售货款扣除Y君投资款,赢亏由双方共担50%,如果采石运石受到阻碍由C君负责。
2006年5月1日,Y君与C君签订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解除2005年5月28日合作合同,由Y君承包经营某采石场,承包为2年,承包费共计为9.5万元整;承包期内,Y君享有采石场营业执照、采矿证和安全证的使用权,证照检证费、各种国家所规定的所有征收费用由Y君承担;在承包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所有证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