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12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加强采矿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自治州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个“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深化改革、加强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是当前矿业战线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法规。
认真贯彻实施这个“条例”,将会改变目前乱采滥挖、损失破坏矿产资源、管理混乱的现象,解决一系列采矿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使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