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承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振国、苏泽凯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荆门市掇刀区周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荆门市掇刀开发区矿山资源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999年6月2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和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
我公司为了生产产品的原料需要,自己开了一个采石场,采石场也是独立的经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
采石场内有爆破工程,挖掘工程,从山上把碎石运倒山下的运输工程等。
这几个工程我们都分别签订协议交给别人承包,问题是这些承包商都是私人老板,有的有几台挖掘机,带几个人干活,有的有几台铲车,带几个人干活,不是具有公司或其他组织性质,应该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虽然我们和该包工头签订协议,其中约定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他们自己负责,但是通过比照2005年劳
吕天林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村经济合作社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门民初字第209号
原告吕天林,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北里18号楼2单元401号。
委托代理人姜少卫,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