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矿山安全规程(井下开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保障冶金矿山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冶金工业发展,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必须建立领导干部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局长(经理),矿长,坑长对本局,本公司,本矿,本坑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三条 局(公司),矿,坑口(车间)均应设置安全专职机构.安全专职人员必须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有一定技术水平,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能坚持经常下现场的人员担任.安全专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国家
对露天转井下开采矿山的生产矿量准备及保有指标进行了探讨。
指出现场生产矿量准备的基本要求,分析总结厂坝铅锌矿复产以来矿山实际开拓、采准、备采工程控制的各级生产矿量,提出了建设性管理思路及应对措施。
厂坝铅锌矿是白银公司下属的一个大型采选联合企业,该企业矿山部分是分期开采矿山,一、二期为露天(主要开采厂坝矿区Ⅰ、Ⅱ主矿体,最终境界为1058m水平),三期为井下(主要开采厂坝矿区深部及李家沟矿床)。
1983年4月正式开始基建,1988年12月完成矿山一期基建,1989年初开始试生
前言:
对露天转井下开采矿山的生产矿量准备及保有指标进行了探讨。
指出现场生产矿量准备的基本要求,分析总结厂坝铅锌矿复产以来矿山实际开拓、采准、备采工程控制的各级生产矿量,提出了建设性管理思路及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