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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劳动局、民政局的有关法规条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承包吧台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____咖啡厅,根据本店经营需要,现聘请乙方任吧台长并做技术管理及吧台日常管理,有效期为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税后工资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
每月__号前支付上月工资。
为便于管理,
甲方付现金给乙方吧台长___先生,由其统一发放工资,乙方正常离店时,甲方须
原告何荣华,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铁路西村14栋1单元401号。
委托代理人杨开贵,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志刚,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皇图岭镇新乐村各背冲组各背冲011号。
原告何荣华与被告杨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颜页独任审判,分别于2009年6月11日、2009年6月18日、2009年6月25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荣华的委托代理人杨开贵、被告杨志刚参加了三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荣华诉称:2008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向被告购买铁矿,并支付铁矿定金50000元。
被告未按约定交付铁矿,构成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转让范围,违反该规定转让的,转让合同无效。
且转让方、受让方必须符合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否则应承担过错责任。
2006年5月3日,原告方赵永安、袁政、袁俊华、周启松、肖红恒5人与被告方汉中市通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签订了一份探采铁矿承包协议书,约定:
1、甲方(汉中市通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乙方(肖红恒、赵永安、袁政、袁俊华、周启松)对该矿权区内龙洞沟褐铁矿进行探矿,所探察的资源储量归甲方所有,甲方办完采矿手续后乙方方可开采;2、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止为探矿期,在探矿期间内乙方向甲方缴纳10万元探矿费,探矿回收的矿石归乙方所有以弥补探矿费不足;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法规办事,不得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