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确保公司所属矿山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订。
第二条 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委员,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并设立安全部为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运营部要对公司所属矿山生产部门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同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街乡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全乡企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二街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乡行政辖区的集体私营及个体经营等各类企业。
第三条:
二街乡人民政府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村委会主任是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加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安全机构。
一
我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采煤国之一,煤矿多,分布地域宽,涉及面广,就业人员多,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无法相比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煤矿安全管理的难度。
近年来,受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拉动以及煤炭作为我国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的战略地位的影响!煤炭产量激增,未来仍将处在高位增长阶段,而与此同时,煤矿安全事故也频发不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过去经常见诸中小型乡镇煤矿的矿难,现在却开始向国有大矿蔓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恶劣影响。
本文就我国近年来国有大矿事故频发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年我国煤炭产量为19.56 亿吨,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亿吨,其余将近8 亿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