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
内政发〔2008〕43号发布日期:
2008-5-15执行日期:
2008-8-1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5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环境,有效防治矿山开发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及诱发的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固体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采
根据《矿产资源法》、省人大《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无锡市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开采秩序综合整治。
现将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任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开采矿产资源。
凡无证开采、乱采
为有效保护耕地,合理利用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