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井下电网电压等级
煤矿井下电网与地面三相四线制电网不同,其电压等级有特殊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各级配电网络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高压,不超过10000V;低压,不超过1140V;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二)保证电气安全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特殊的工作条件
(1)矿井大气中有瓦斯和煤尘等爆炸性介质,在其含量达到一定量时,电气设备或电缆电线产生电火花时,就会发生燃烧或爆炸等恶性事故。
(2)井下巷道、机电硐室,经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气相对湿度一般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质量兴县战略,最大限度地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生产设备质量整治工作的通知(昭政办发[2011)42号)精神,经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2011年7月14日召开了盐津县煤矿等行业生产设备质量及计量器具整治工作动员大会。
印发了《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生产设备质量整治工作的通知》(盐政办发〔2011〕77号)、《盐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煤矿等行业开展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盐质监局发〔2011〕16号)等文件,为我县顺利开展好此项专项整治行动奠定了基础。
7月15日以来,质监局迅速开展了矿山企业设备质量和计量器具的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