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39 号
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规定》对于提高我省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宣传学习《规定》,邀请专家讲解《规定》的具体内容,相关执法人员应尽快熟练掌握、运用《规定》指导工作,并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贯彻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督查。
各小型露天采石场要组织全体从业人员学习《规定》,对照《规定》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尽快进行整改落实。
(三)新建、改建、扩建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安全专篇,并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当采石场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安全专篇,报原审查部门审批。
采石场基建结束后,(七)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禁止在雷雨、大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