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监管管一字[2007]2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
根据国家民用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企业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非煤矿山地面爆破器材库的设置、结构和建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经县(市)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在国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暂未颁证前,继续使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下同)后方可投入使用;地下爆破器材库、发放站的设置、结构和建设,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露天采石场(不含型材开采)必须采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发(2009)13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90 号)的安排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制定的《芜湖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八月三日芜湖市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市经信委 市安监局 市国土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发(2009)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咸政办发〔2009〕10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自2005年起,国家对非煤矿山(含露天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地热、矿泉水、砖瓦粘土开采和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