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已完成评审并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的,需提交环评报告书(表)及有关批复文件;尚未编制完成的,可以延用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网站维护 电话:
0771-5388342 地址:
南宁市中新路2号 广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申请办理探矿权,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
一、办理的范围及办理机关
(一)办理对象及范围
办理对象:
采矿许可证申请登记
办理范围:
企业和事业单位申请采矿许可证登记
(二)办理机关及权限划分
办理机关: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权限划分:
《矿产资源法》第16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